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海峡两岸暨香港地区医学教育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华医学教育界有关机构、专家学者及关心中华医学教育发展的热心人士所倡议组成的民间学术团体,旨在集中一切优秀的力量,为二十一世纪中华医学教育的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任务
第二条
组织、协调有关中华医学教育的教学和科研力量,深入探讨未来医学教育的发展,为决策时提供专业依据。
第三条
组织、协调会员机构,为中华医学教育的综合发展提供稳固的基础。
第四条
联络、协调社会各界,为中华医学教育的发展提供所需资源及助力。
第五条
收集和传递信息资料,为中华医学教育界,以及有关团体及个人提供谘询及相关服务。
第六条
组织、协调、参与有关中华医学教育方面的教学、科研及成果开发利用,以寻求更有效的教学方法,集中力量从事切合社会需要的科学研究,并使教学及科研的成果能够更好地裨益学子,贡献社会。
第七条
在了解中华传统医药体系,以及从现代医学教育的经验所得,协助、促进、参与营造中华民族下一个世纪的医学教育体系,并利用所得施之于教学及社会服务的各个环节,使中华医学有崭新的发展和更光辉的成就。
第三章- 活动
第八条
本会的具体活动将由本会属下常务理事会按照会务的发展进程而厘定、规划和执行。
第九条
本会的周年大会将以学术会议为主体活动,每年在议定的城市举行。
第十条
本会将按照会务的进展在适当时候召开国际性会议,并派遣代表出席国际会议,以扮演一个参与世界医学教育的角色,以求对世界的医学教育作出贡献和影响。
第十一条
设立教学及课程调研组织,对医学教育的内容、教学方法、和质量提出专业意见,以供有关机构及人员工作上的参考。
第十二条
设立信息中心,促进信息、刊物、资源的有效流通。
第十三条
设立教学及课程调研组织,对医学教育的内容、教学方法、和质量提出专业意见,以供有关机构及人员工作上的参考。
第十四条
建置远程医学教育网路,利用现代通讯设备及教学方法,为医学教育的普及和提高作出贡献。
第十五条
出版会刊及专业期刊,为会员及专业人士提供出版优质论文的渠道。
第十六条
设立奖励审评机制,对成绩优异的学生予以奖学金或助学金,对有贡献的医学教育人员及杰出学者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本会将定期邀请国际着名专家学者到会员机构讲学,以促进学术交流及信息的流通。
第 四 章 - 会 员
第十八条
本会吸收与中华医学教育有关的机构,以及其他机构及个人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会发起机构和会员推荐,或团体及个人经过申请,经本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九条
会员权利
1.会员可参与本会举办的一切活动。
2.会员可分享本会的资料、信息及刊物。
3.会员可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第二十条
会员义务
1.会员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会员须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3.会员须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五章-机构
第廿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本会首届理事会由发起机构的代表组成。理事会的职权是制定本会章程,推举主席团成员和常务理事,及审议其他重要事宜。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开。
第廿二条
本会设主席团、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理事由本会发起机构推举产生;主席团和常务理事由理事会民主协商产生,任期各为期三年。
第廿三条
本会设正副秘书长若干人,同时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和组织联络工作。
第廿四条
本会将因就医学教育的学术分野,设立下属各专业委员会,由有关专业的会员机构派出代表组成,具体组织机构容后协商确定。
第廿五条
本会得聘请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高级顾问和顾问名额由理事会决定。
第六章-经费
第廿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员缴纳的会费;
2.社会的捐赠;及
3.本会提供专业服务及谘询工作的收益。
第廿七条
本会经费的使用
1.用以资助本会的各项活动;及
2.用以支付本会的经常性开支。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廿八条
本会将在香港注册。本会秘书处暂设在香港中文大学医学院内。
第廿九条
本会终止活动,需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解释权
第卅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本章程可经由理事会提议,在周年大会中增删或修改。 |